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禁止溯及既往。
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
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3、禁止类推解释。
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
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