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受众权益

关于媒介受众权益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媒介受众应该享有的权益大致有四种:知情权、表达权、名誉权、和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公共事务、获得和知悉相关信息特别是官方信息的权利。
表达权,又叫媒介接近权,是指受众利用新闻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受众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核心是受众有权利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物有所值。
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质量上的要求,即媒介提供的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其次是数量上的要求,信息不应该缺斤短两。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